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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伽社 發表於 2011-12-31 03:53 AM

元朝的不平等制度

元朝統治者對漢人、南人在政治上實行多方面的防範和控制。中央或地方官吏,其長則蒙古人為之,而漢人、南人貳焉(《元史》卷85《百官志》一)。掌樞密院實權的知樞密院事及同知樞密院事,終元之世,無一漢人擔任。御史大夫(御史臺的最高官員)這一權力也從未落入漢族地主官僚之手,所謂台端非國姓不授。至正六年拜為御史大夫的漢人賀惟一也是在賜予蒙古姓而改其名後,才擔任此職的。聖大二年(1309年),朝廷重申:諸王分地內的各州縣,凡改換蒙古姓名的漢人、契丹人、女真人,就能當達魯花赤的做法,今後一律禁止。達魯花赤必須由蒙古人擔任,若蒙古人中無此種人才,可從色目人中選用。路、府、州、縣執掌實際權力的達魯花赤,唯蒙古人、色目人才能擔任。至元二年規定,以蒙古人充各路達魯花赤,漢人充總管,回回人充同知,永為定制(《元史》卷6《世祖紀》三)。延佑三年(1316年),朝廷再次規定:凡漢人當了達魯花赤一職者,一經發現,追回任命書,此人永不敘用(《元典章》卷9《吏部·投下》《有姓達魯花赤追奪不敘》)。而條件艱苦,氣候惡劣,蒙古人不願去和不敢去赴任達魯花赤一職時,才讓漢人去充當。如至元二十五年十月,湖廣省的左、右江口溪澗蠻僚,置四總管府,統州、縣、洞百六十,而所調官畏憚瘴癘,多不敢赴,請以漢人為達魯花赤,軍官為民職,雜土人用之"(《元史o世祖紀》)。蒙古統治者則予以首肯。

  元朝統一中國後,罷廢科舉,基本堵塞了漢族地主知識分子入仕之途,直到仁宗皇慶二年(1313年),科舉才開始恢復。但蒙古統治者在考選人才上又製造了種種民族不平等:考試科目中,蒙古、色目人僅考兩場,漢人、南人則需考三場;錄取名額,四種人的錄取名額雖然數目相同,但從人口比例上差距相當懸殊。以致有人嘆曰:如何窮巷士,埋首書卷間;年年去射箭,臨老猶儒冠!(陳高《感興詩》)

  元朝統治者的軍事震懾更是明顯。早在元朝建立之前,蒙古統治者于諸要衝之地,設兵鎮戍。全國統一後,忽必烈命宗王將兵鎮守邊徼襟喉之地。河洛、山東一帶為天下腹心之地,以蒙古、探馬赤軍列大府以屯駐之。江、淮以南,直到南海之地的名藩列郡,以漢軍及新附軍戍守(《元史》卷99《兵志》二)。至於那些在統治者心目中認為特別重要的地方,更是派重兵駐守,如江南自歸州(今湖北秭歸南)、江陰至三海口(長江口)一線,至元十九年(1282年)二月分兵戍守,置28所之多(《元史》卷12《世祖紀》九)。揚州、建康、鎮江,跨據大江,人民繁會,至元二十七年(1290年)置七萬戶府。杭州為行省諸司府庫所在地,置四萬戶府。瀕海沿江的要害地區都駐有水軍,原設10所,後增為22所。錢塘江口原來停泊戰艦20艘,後增為100艘;並加海船20艘(《元史·兵志》)。為了維持鎮戍軍的給養,元朝在全國範圍內實行屯田,以資軍餉,因此形成了天下無不可屯之兵,無不可耕之地(《元史》卷100《兵志·屯田》三)的局面。和林便是當時著名的邊遠地區屯田中心之一,中原和江南更為甚之。

  尤其在大元末期,為防止各族人民的反抗,元朝統治者大肆搜刮民間兵器。禁止漢人持有兵器;漢人、南人民戶所有的鐵尺、鐵骨朵、帶刀子的鐵柱杖,概皆沒收(《元史》卷105《刑法志》四;《元典章》卷35《禁遞鋪鐵尺手杖》);民間各廟宇中供神用的鞭、筒、槍、刀、弓箭、鑼鼓、斧、鉞等物,也均在被禁用之列(《通制條格》卷27《供神軍器》);就連農家生產上用的鐵禾叉也嚴以禁用(《禁約軍器》)。至元五年規定:私藏全副鎧甲者處死;不成副的鎧甲,私藏者杖五十七;私藏槍或刀弩者夠十件之數的處死;私藏弓箭十副者處死(每副弓一張,箭三十隻)。至元二十二年(1285年)五月,將漢地及江南所拘弓箭兵器分為三等,下等的銷毀,中等的賜近居蒙古人,上等的貯于庫,歸當地行省、行院、行臺執掌。如無上述機構設置的地方,則歸達魯花赤、畏吾兒、回回居職的執掌。漢人、新附人雖居職者無有所予((《達魯花赤提調軍器庫》)。對色目人的軍器,有時亦加以拘禁。

  在法律上,其條文亦滲透著民族壓迫的內容。至元九年(1272年)五月,朝廷頒布了禁止漢人聚眾與蒙古人鬥毆的禁令(《通制條格》卷27《漢人毆蒙古人》)。後又規定,蒙古人與漢人爭,毆漢人,漢人勿還報,許訴于有司。蒙古人扎死漢人,只需仗刑五十七下,付給死者家屬燒埋銀子即可;漢人毆死蒙古人,則要處以死刑,並斷付正犯人家產,余人並徵燒埋銀(《元典章》卷42《刑部·諸殺》)。由此可見,殺人者死的法令,實際上僅適用於漢人而已。蒙古官吏犯罪由蒙古官審理;四怯薛(禁衛軍)及諸王、駙馬、蒙古人、色目等人犯姦盜、詐偽,由大宗正府審理;漢人、南人犯盜竊罪(已得財者)均要刺字,或刺臂,或刺項,唯蒙古人不在刺字之例。

  在民族政策上,全國實行四等人制,即蒙古人、色目人、漢人、南人四等。這種制度來源於金朝,元朝繼承併發展了這一民族分化政策。蒙古人為第一等,其中又分為兩部分,一是與成吉思汗皇族(屬奇顏氏)同出於尼倫的蒙古人;二是被稱為迭兒勒勤的蒙古人。


  第二等為色目人。據陶宗儀的《輟耕錄》記載,色目人中包括欽察、唐兀、阿速、圖八、康裏、畏兀兒、回回、乃蠻、乞失迷兒等31種(《輟耕錄》卷1《氏族》,第130頁)。書中所載31種色目人中亦有同名重出或異譯並存之誤。大德八年規定,除漢、高麗、蠻子外,俱係色目人(《元典章》卷49《刑部·女直作賊刺字》十一)。

  第三等為漢人,又稱“漢兒”、“乞塔”、“札忽歹”。《輟耕錄》卷1《氏族》記載漢人有8種,即:契丹、高麗、女真、竹因歹、術裏闊歹、竹溫、竹赤歹、渤海。所謂漢人,在元朝有兩種含義:一是概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內的漢族和契丹、女真等民族;一是指雲南、四川兩省的人民,這是較早被蒙古統治者征服的地區。

  第四等為南人,又稱“蠻子”、“囊加歹”、“新附人”。即元朝的江浙、江西、湖廣三行省和河南行省南部的各族人民。他們是最後被元朝征服的南宋境內的各族人民。實際上,漢人、南人中絕大部分都是漢族成分,蒙古統治者為了達到其分而治之的目的,根據被征服的先後將其分為漢人和南人兩等,利用漢人壓制南人。

  當時,蒙古人和色目人各約100萬人;“漢人”約1000萬,南人約6000萬。

  四等人的政治待遇及社會地位是不平等的。居於統治地位,享有特殊利益的是蒙古人,色目人中的上層分子次之。他們是蒙古統治者的得力助手。漢人屬第三等,也只是那些投靠蒙古統治者,為其籠絡和利用的官僚地主和知識分子,他們的政治待遇及社會地位僅高於南人而已,而廣大勞動人民則與南人同處於被嚴重壓制的地位。南人中,即使被委任為官吏者也是過著茍安的生活(內蒙古社科院歷史所《蒙古族通史》,民族出版社,2001年發行版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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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chung10 發表於 2011-12-31 08:56 AM

還好沒出生在那時代~以階級區分時不人道

ts00914555 發表於 2011-12-31 10:45 AM

元代除了內鬥爭權外 讓他完全瓦解掉的就識太多種不平等制度 尤其是人種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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